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山市个体私营中小企业零售行业的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、《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、《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》的精神,结合中山市中小企业零售行业工作的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: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、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零售行业工作委员会(简称为“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”),是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、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,是全市个体私营零售行业(包含批发行业)的专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中山市委、中山市人民政府和中山市个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团结和教育行业会员,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行业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第四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的宗旨是:团结、引导本行业会员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沟通行业信息、开展行业交流,加强行业自律、维护行业秩序,提高行业素质、促进行业进步。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为本行业会员服务,努力提高经营水平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个体私营中小企业零售行业发展全局,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的任务是:
(一)组织有关人士对零售行业市场、企业经营、行业管理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为政府制定方针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(二)团结、引导本行业会员依法经营,遵守职业道德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秩序,促进行业发展。
(三)组织各类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、研讨、交流或讲座。
(四)举办、参加相关产品的展示会、博览会。
(五)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,协助调解行业纠纷,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
(六)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系,开展交流与合作,宣传和扩大行业的影响力。
第三章 组织制度
第六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实行团体会员的组织制度。实行民主集中制,由全体行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七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的产生,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,办法按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的要求进行选举。
第八条 办公地点设在中山市个私协会办公室(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6楼)。
第四章 职 责
第九条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。
第十条 定期向市个私协会报告工作情况。
第十一条 民主选举本会委员会。
第十二条 修改本会章程。
第十三条 本会由全市个体私营零售行业(包含批发行业)的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,并由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若干人,副会长若干人,委员(理事)若干人,正副秘书长各1人组成。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。
第十四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:
(一)必须是在中山市个私协会中从事零售行业(包含批发行业)的会员代表。
(二)政治思想好,遵纪守法,积极、热心参与个私协会活动,能团结行业会员,凝聚力较强。
(三)在本区域行业中具有先进性,有文化,有本领,有责任,热心行业发展工作。
(四)为发展经济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。
第十五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的会长、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任职期间如有变动或需改选会长、增加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和委员,可由委员会会议改选、增选或补选候选人,由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通过。代表大会情况报市个私协会备案。
第十六条 坚持实行会长轮值制度,每个季度由若干名会长当值。每个季度都有一个学习的主题,由一名责任会长组织主持。
第十七条 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全体成员必须要遵守和执行《章程》的规定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、培训等活动。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每年举行1次委员会大会;组织委员或会员开展2至3次培训学习或活动;每季度召开1次会长工作会议。每四年举行1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。每四年进行换届选举。
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通知的重要会议,如委员会成员迟到的每次乐捐100元,至少需要提前一天请假,经请假批准缺席的乐捐200元,所筹得的“乐捐”款用作购买物品,供会议或活动用;全年累计无故缺席4次或以上的,由秘书长提出建议,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劝退决定。
第五章 会 员
第十八条 凡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中从事零售行业(包含批发行业)的,并已申请加入中山市个私协会的,均列为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的会员。
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与《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九条和《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九条相同。
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与《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十条和《中山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》第三章第十条相同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第六章 经费来源
第二十二条 中山市个私协中小企业零售行委经费主要来源:
(一)由中山市个私协会适当划拨部分经费。
(二)政府及有关部门、社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。
(三)本会自筹的各种合法收入,分别为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筹集的会长活动基金以及委员筹集的活动基金。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市个私协会零售行委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5年9月25日起施行。